(2016)陕032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付宝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宝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7民初588号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宝珍,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宝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宝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户籍登记于原告名下经营;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车辆户籍登记服务费30元;被告同意原告为其车辆办理保险,被告不得自行办理保险;双方发生争议由陇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义务,然被告违约不办理保险和交纳服务费。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户籍登记服务费90元(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共计1090元。2、解除被告与原告关于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的车辆挂靠关系,由被告将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户籍从原告名下转出。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入户申请,2、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3、付宝珍身份证复印件,4、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6、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付宝珍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付宝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3月7日签订了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户籍登记于原告名下经营;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车辆户籍登记服务费30元;被告同意按原告要求由原告为户籍登记车辆办理保险,被告不得自行办理;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提前终止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权利方承担1000元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由陇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户籍登记于原告名下。但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服务费,且2016年3月24日,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保险到期后,被告亦未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户籍登记服务费90元(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共计1090元。2、解除被告与原告关于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的车辆挂靠关系,由被告将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户籍从原告名下转出。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入户申请、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宝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缴纳服务费及购买保险,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车辆挂靠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及拖欠的2016年6月30日前的户籍登记服务费9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宝珍的车辆户籍登记服务合同,由付宝珍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将其所有的陕C208**号低速自卸货车户籍从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转出;二、由付宝珍支付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元及其拖欠的2016年6月30日前的户籍登记服务费90元,共计人民币109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付宝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付宝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