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31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900000元,并已提供一台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G×××××��车辆识别代号JALV9F4YX97003960)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G×××××(车辆识别代号JALV9F4YX97003960)]。二、冻结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