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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华昌与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昌,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975号原告李华昌,住拜城县。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夏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昌与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昌于2016年6月29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2.34元,减半收取3726.17元,由原告李华昌负担。审判员罗永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