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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章勋与朱家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章勋,朱家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4号原告:邱章勋,男,194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煤矿钢铁厂退休职工。被告:朱家银,男,汉族,牙医,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朱家银口腔诊所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章勋诉被告朱家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章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章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章勋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