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章勋与朱家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章勋,朱家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4号原告:邱章勋,男,194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煤矿钢铁厂退休职工。被告:朱家银,男,汉族,牙医,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朱家银口腔诊所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章勋诉被告朱家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章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章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章勋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