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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何忠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何忠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3628507-8,住址:旬阳县城旬阳大道54号院。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储成显,该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何忠艾,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蜀河镇。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何忠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旬农路罚(2015)066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何忠艾向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缴纳罚款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股权,虽有房产,但因属农村集体土地,未办房屋产权证,本院无法查封,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