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兵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188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88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兵,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兵信用卡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52×××55。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截至2015年12月11日欠款金额已达13940.96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13940.96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本金为8584.52元、利息为3513.49元、滞纳金为1842.95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原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声明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申请表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发生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客户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10%与未偿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消费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消费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异地提现、异地存款、透支提现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广发卡费率表》将列明各种收费标准,以银行最新公布的为准。原告经审查后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为52×××55,授信额度94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共发生透支13940.96元(其中本金8584.52元、利息3513.49元、滞纳金1842.95元)。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付利息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志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8584.52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3513.49元、滞纳金为1842.95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元,由被告周志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