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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卢义与苌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义,苌云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534号原告:卢义,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苌云忠,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卢义与被告苌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义的委托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苌云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义诉称:2014年1月被告以卖房为名收取我180000元,后来没有房子给我,退回我30000元,尚欠我150000元,于2014年4月22日写下欠条一张,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还钱。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苌云忠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苌云忠以卖房为名收取原告卢义房款180000元,因未兑现房子退回30000元,余款150000元于2014年4月22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卢义现金拾伍万¥15万元欠款人苌云忠2014年4月2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苌云忠收取原告卢义的购房款,由于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兑现房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被告苌云忠欠原告卢义购房款150000元,有其书写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苌云忠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苌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卢义购房款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苌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雪审 判 员  孙艳飞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