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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兆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孙洪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江兆贞。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生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江兆贞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中,在案件受理后,是否准予执行裁定作出前,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当,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源卫医罚【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