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675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