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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素芹与被执行人王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芹,王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许素芹,女,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冶,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许素芹与被执行人王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中157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