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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林吉与王彦道、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吉,王彦道,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906号原告罗林吉。被告王彦道。被告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东侧经典四季花园。法定代表人汪礼月,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林吉与被告王彦道、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罗林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罗林吉承担。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李佟镇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