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彬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347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瑞达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王维,经理。张彬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公司银行存款,按发还比例计算,应发还张彬771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7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