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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董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董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小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378536-4。法定代表人杨新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辉,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叶文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常州市吉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琰茹人民陪审员  刘少玉人民陪审员  王跃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