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951号原告李红卫,住址陕西省城固县沙河。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负责人杨红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红卫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