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宁,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人魏宁,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给付。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