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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宁,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人魏宁,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给付。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