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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2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利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利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350号之一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易意。委托代理人:王新杰,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利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肖高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利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483元,由原告东莞易昌塑胶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