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邢玺、孙清凤等与文登市常胜服装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玺,孙清凤,王翠红,李花玲,文登市常胜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邢玺。申请执行人孙清凤。申请执行人王翠红。申请执行人李花玲。被执行人文登市常胜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桑小妮。申请执行人邢玺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常胜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2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2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