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被执行人陈祥其、叶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英,陈祥其,叶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英,女,1949年8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祥其,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丽玉,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陈祥其之妻。申请执行人吴凤英与被执行人陈祥其、叶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祥其名下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一幢,且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祥其、叶丽玉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