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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言锋与杨英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言锋,杨英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言锋,男,侗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旭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英活,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再审申请人吴言锋因与被申请人杨英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言锋申请再审称:吴言锋仅向杨英活借款16000元,但杨英活利用该笔借款后续出具的多张借条,分别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吴言锋因需回家照顾老人而无法参与庭审陈述借款事实,导致已多次还款共计29000元的情况下,仍需偿还涉案借款。杨英活存在恶意虚假诉讼行为,明显违背常理,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言锋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向杨英活出具借款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吴言锋主张涉案19000元借款的《借条》与另案12000元借款的《欠条》、另案24000元借款的《还款承诺书》均指向同一笔借款16000元,系一笔借款产生的多张借条,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言锋亦未举证证明其分两次还款29000元系偿还本案19000元借款,故二审法院认定吴言锋与杨英活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言锋应偿还杨英活的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吴言锋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吴言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言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