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华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市华标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185号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中心街7号。法定代表人:陆忠平。被告:绍兴市华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兴文桥直街锦江文华9号楼一层A/A~1/7-8。法定代表人:王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华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