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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其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其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8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其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17日以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