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9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锡、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枫华富地小区任某住宅,窃得中华、和天下香烟共计12包(价值人民币844元)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首饰若干(均无法估价)。销赃后被告人何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同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至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城家园王某住宅,开锁后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100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42元)及手机、相机、首饰等物品(均无法估价)。销赃后,被告人何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420元。案发后,涉案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黎某、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相关照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收款收据、价格认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