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芹,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组织机构代码80295XXXX。法定代表人马印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芹与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玉芹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10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三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元及产权代办费四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10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玉芹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给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三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元及产权代办费四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