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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景立新与房新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立新,房新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671号原告景立新。被告房新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立新与被告房新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就支付货款达成了一致,原告景立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景立新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