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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国年与刘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年,刘素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992号原告:王国年,男,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素英,女,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年与被告刘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年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