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文发与薛宏伟、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发,薛宏伟,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发。被执行人薛宏伟。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发与被执行人薛宏伟、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宏伟、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宏伟、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光寿镇政府新农办存有到期收入4455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光寿镇政府新农办的到期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泉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