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培新与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培新,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培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培新因与被申请人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培新申请再审称:保安公司与周培新于2011年、2012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保安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1日与周培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至今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安公司应当向周培新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行为结束才是其截止时间。周培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保安公司与周培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培新仍在保安公司工作,诉讼中保安公司也未提出周培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确认保安公司与周培新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保安公司在周培新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周培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也违反了该条第二款关于“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承接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大惩罚限度是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对不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也应以11个月二倍工资为限。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对于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标准规定是一致的,只是二倍工资起算点不同,此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二倍工资的补偿标准。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保安公司应当自2013年2月1日起向周培新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综上,周培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培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