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焦永福、刘凤芹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710号原告焦永福,农民。原告刘凤芹,农民。原告韩翠军,农民。原告焦千千,农民。原告焦世龙,农民。法定代理人韩翠军(焦世龙之母),其他情况同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5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鹏程,该公司职员。原告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世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