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岩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岩,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497号原告:崔岩。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号-1号新恒基国际大厦第9层006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陈学军。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原告崔岩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岩以合并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4787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