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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与李贵香、张杰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李贵香,张杰峰,何兆辉,孙英俊,徐淑芹,孙运会,徐存霞,鲁守元,杜金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67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人民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7175-8.代表人:徐兴劭,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群,该行职工。被告:李贵香。被告:张杰峰。被告:何兆辉。被告:孙英俊。被告:徐淑芹。被告:孙运会。被告:徐存霞。被告:鲁守元。被告:杜金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与被告李贵香、张杰峰、何兆辉、孙英俊、徐淑芹、孙运会、徐存霞、鲁守元、杜金星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诉称,2015年9月10日,被告李贵香、张杰峰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被告何兆辉、孙英俊、徐淑芹、孙运会、徐存霞、鲁守元、杜金星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款,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没有归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合同违约。现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复印件可以认定,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莒南支行的起诉。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廷伟审判员  夏迎春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