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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料经销处与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亚太安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料经销处,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亚太安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4民初1350号原告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料经销处。经营者么明录,该经销处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赵忠涛,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贺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经销处诉被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亚太安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零十元,由原告本溪市明山区博大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谷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