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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太康县建筑公司与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建筑公司,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550号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南开发区。机构代码:17562397-1.法定代表人高明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兵堂,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御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