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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5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委托代理人:庞雪明、谢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洪。委托代理人:成逆、余雄,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4民初41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是根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乡镇路灯建设二期工程路灯成套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书》为由起诉,合同涉及的货物均用于该工地,属于特殊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是涉及到不动产建筑物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乡镇路灯建设二期工程路灯成套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书》第18.2条款约定“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广州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在广州市内,故可确定双方同意案涉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