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詹景清与刘应林、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景清,刘应林,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162号原告詹景清,男,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应林,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利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泉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景清与被告刘应林、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景清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景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景清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詹景清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