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郝声援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声援,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159号原告郝声援,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原告郝声援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声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声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郝声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