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2462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东,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物业公司)诉被告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慈义,被告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1日、2010年10月1日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为银川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为银川市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隆光物业有限公司为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该服务合同在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2013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光物业公司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拖欠金额逾期每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隆光物业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至今为某小区所有业主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被告系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某房屋业主,自2014年1月1日起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49.40元,利息损失128.55元、违约金1435.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卫东辩称,我已向原告缴纳了2013年后半年及2014年全年的物业费,我没有缴纳2015年度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漏水,向被告多次反映都没有解决。我同意缴纳2015年的物业费,不同意缴纳2014年的物业费、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刘卫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卫东系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某房屋的业主,该房屋面积79.50平方米,原告隆光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13年12月18日,金凤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5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拖欠物业费金额逾期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认可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认为原告对自己反映的房屋维修问题一直不予解决,同时不配合核查其反映的重复缴纳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等问题,故不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49.40元(79.50平方米×0.55元/月/平方米×12月×2年=1049.40元)、利���128.55元、违约金1435.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银川市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隆光物业公司为被告刘卫东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49.4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因原告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隆光物业公司与金凤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将“对业主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纳入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重复缴纳了2014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因其未提供相���的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存在较大争议,不属原告无故拖欠,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9.4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军霞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