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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徐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被执行人徐吉江。本院在执行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与徐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徐吉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栖执字第7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吉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以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