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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与靳向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靳向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973号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刘通渠。委托代理人刘占伟。特别授权。被告靳向娜,女,成年。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诉被告靳向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月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