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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52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在网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3日原告未婚先孕与被告生下一子取名徐某,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2016年1月21日原告带着孩子离家搬到父母处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非本质性的利害冲突,如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能互敬互让,夫妻关系改善尚有可能。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相对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曼琳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