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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白江润桃乳品经营部与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白江润桃乳品经营部,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青白江润桃乳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经营者陈润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恩,四川华西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卓亮。原告青白江润桃乳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润桃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亮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桃经营部的经营者陈润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亮美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开超市,购买原告的牛奶系列产品。从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月,由原告供给被告牛奶系列产品。先送货,后结算付款,每月结算一次。从2015年5月起,被告不守信用,以种种理由拖欠。至2016年1月,被告已欠原告货款3589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493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期间,原告给被告供应了共计34931元的牛奶,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收条、商品验收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供应了货物,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付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白江润桃乳品经营部货款34931元。如果被告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成都市亮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