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福义与张晓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义,张晓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义,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葛玉新,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峰,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付占营,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福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