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谢德安、谢文中等与沈镜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安,谢文中,胡星培,沈镜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民初76号原告谢德安,男,汉族,连平县人,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015。原告谢文中,男,汉族,连平县人,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051。原告胡星培,男,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2233。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世泽,男,成年。被告沈镜东,男,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1634。原告谢德安、谢文中、胡星培诉被告沈镜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安、谢文中、胡星培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世泽,被告沈镜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安、谢文中、胡星培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三人受雇于被告在江尾××村牛鼻勾搭建猪棚。半月后完工,当时被告没有付清我们工钱,仍欠1万元,并于2013年2月写了一张欠条。后经我们多次追讨,被告还欠我们3300元不肯还,多次打电话,他都不接。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清偿所欠工钱330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沈镜东辩称,我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做,但原告所做的工程质量不过关。屋顶的瓦没有做好,下雨的时候漏水,导致猪饲料被雨淋湿,造成重大损失,所欠工钱应当在三原告修复好猪场再给付。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身份证复印件客观的记载了三原告的身份情况,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表示欠条内容是我儿子沈志彬写的,欠款人上沈镜东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但原告所建猪场质量不过关,我多次要求三原告翻工,但三原告均说没有空,我也明确说了只要三原告翻工修好猪场,我就全部款都付清。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本院已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三原告承建被告猪场天面星瓦等工程。后经结算,被告欠下三原告工程款10000元。2013年2月7日,由被告儿子沈志彬写下一张欠条给三原告,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谢德安、胡星培、谢文中做猪场、住人房、饲料房星瓦款壹万元正(10000元正)。欠款人:沈镜东。2013年2月7日。”被告沈镜东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签名确认。沈志彬也在欠条上签名。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及2015年11月分别付款5000元和1700元,余款3300元至今未付。2016年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被告清偿所欠工钱330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仍欠原告3300元无异议,但表示因原告所做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翻工做好后才清偿。原告表示经三番五次翻工后现已没有质量问题了。因双方各持已见,调解不成功。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双方对被告仍欠三原告工程款33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所做工程有质量问题,但原告表示经三番五次翻工后现已没有质量问题了。对此,被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所做的工程现存在质量问题,也未依法申请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原告所做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故被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程款,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镜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清偿欠款3300元给原告谢德安、谢文中、胡星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杰人民陪审员 许泽民人民陪审员 苏春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碧青(2016)粤0229民初76号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