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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朱彪诉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880号原告:朱彪,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委托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俊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委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法定代表人:宫庆祝,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彪诉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朱彪承担。审 判 长  汤 丹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雪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