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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执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西某某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某某服装厂、张某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汾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某某服装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第5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胜利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某服装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大花坛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服装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某某,1962年1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汾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焦作市某某服装厂、张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就该案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贾增义审判员  吕桂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