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功德、欧阳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廖功德,欧阳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01号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南郊四公里。法定代表人:廖功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静江,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功德,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欧阳姬,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功德、欧阳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晖和被告廖功德、欧阳姬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功德分别在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212000元,合计4212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据被告廖功德在《借据》当中反映,其中4000000元资金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韶关市曲江丰收生态农场(普通合伙)银行账户后,再转入被告廖功德的银行账户,另外212000元资金,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被告廖功德的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证实。被告廖功德对原告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应当立即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欧阳姬作为被告廖功德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等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廖功德的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此,被告欧阳姬应当与被告廖功德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偿还借款42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廖功德、欧阳姬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无异议,对借款理由有异议。公司在经营期间由于是家族企业,矛盾较多,很难一起经营,2013年其他家庭成员廖功平、廖功富(被告弟弟)都有向原告借款,被告后来才向原告借款,因为内部纠纷较多,无法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由廖功德(即本案被告之一)、廖功平、廖功富三人共同投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欧阳姬与被告廖功德为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0日、11月18日,被告廖功德通过转帐方式先后两次从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分别将400万元、21.2万元转入其本人账户内,被告廖功德在取得上述款项后写下《借据》给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执,《借据》载明:“1、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从韶关市建行南城支行账号44×××88将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以借款形式转入韶关市曲江丰收生态农场(普通合伙)韶关市建行中华园支行账号44×××72,并于2015年11月11日以借款形式全部转入廖功德账号62×××87。2、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从韶关市建行南城支行账号44×××88将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212000.00元以借款形式转入廖功德账号62×××87……借款人:廖功德(签名),2015年11月10-18日。”此后,因被告廖功德没有还款,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偿还借款42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廖功德、欧阳姬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借据》、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廖功德向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212000元,有被告廖功德签署的《借据》、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各一张等证实,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功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欧阳姬虽未在《借据》上签名,但其是被告廖功德的妻子,该债务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欧阳姬对被告廖功德上述债务亦表示认可,故上述债务应视为被告廖功德、欧阳姬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借款至今未及时还款,以致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偿还借款42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功德、欧阳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乘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2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496元,由被告廖功德、欧阳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杨 新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