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38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斯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北经济学院商业网点,经营者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作品名称:《新概念英语4》】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