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0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义俊诉丰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俊,丰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0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义俊,男。被执行人:丰少兵,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059号之四裁定书,于2016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丰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丰少兵妻子邵家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丰少兵妻子邵家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