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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韩冬杨与陆海涛、金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海涛,韩冬杨,金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海涛。委托代理人:韩世宝,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冬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峰。再审申请人陆海涛因与被申请人韩冬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陆海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陆海涛撤回再审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海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