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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思蕊与刘芳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思蕊,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77号申请人孟思蕊。被申请人刘芳芳。现申请人孟思蕊以被申请人刘芳芳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芳芳名下位于邯郸市世纪大街X号X座商务楼X、X、X、X号房屋。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思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芳芳名下位于邯郸市世纪大街X号X座商务楼X、X、X、X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陈志勇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龙乡街XX路东从南向北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