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思蕊与刘芳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思蕊,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77号申请人孟思蕊。被申请人刘芳芳。现申请人孟思蕊以被申请人刘芳芳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芳芳名下位于邯郸市世纪大街X号X座商务楼X、X、X、X号房屋。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思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芳芳名下位于邯郸市世纪大街X号X座商务楼X、X、X、X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陈志勇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龙乡街XX路东从南向北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