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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宏与倪宏伟、朱鲜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倪宏伟,朱鲜英,朱帅,郑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261号原告刘宏。被告倪宏伟。被告朱鲜英。被告朱帅。被告郑炜。原告刘宏与被告倪宏伟、朱鲜英、朱帅、郑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借款人倪宏伟、朱鲜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倪宏伟、朱鲜英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